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2********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9627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2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95630.22元、利息5320.32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9数,按年利率24%计收)。二、被告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担保费500元。四、如被告余飞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依法处置被告余飞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90号09幢105室不动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1元,减半收取为3820.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90.5元,由被告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