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裴仕洪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213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402号 | 
| 案号 | (2022)苏0113执42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裴仕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宇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裴仕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