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克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2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3民初8883号 |
案号 |
(2022)苏0113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戴守道本金105970.25元、截至2021年10月10日的资金占用费24957.21元,合计130927.46元,并以105970.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继续计算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被告陈克林负担(此款已在上述款项中冲抵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