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2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2民初4672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8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312423.52元以及该款项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付的利息,被告陈龙对上述借款本息中的本金23812423.52元以及该款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向原告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案件受理费258934元,由被告晟隆公司、陈龙共同负担,鉴定费46270元,由被告晟隆公司、陈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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