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21********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021民初2319号 |
案号 |
(2020)辽1021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165088.98元;二、被告刘桂军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52562.38元;三、被告鞍山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对被告刘桂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公司辽中支公司负担3394元,被告刘桂军负担1080元,由原告负担3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