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34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021刑初350号
案号
(2022)辽1021执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洋退赔被害人曾凡伟经济损失四百一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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