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春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03********2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021民初492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18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阳县兴顺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借款本金275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10月23日止,应付利息483,473.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李春喜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对位于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25-6栋14号,面积212.05平方米(辽(2018)辽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167号)商业网点享有抵押权,被告沈素清、黄成有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34元,由被告辽阳县兴顺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春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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