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3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1民初4428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2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利率11.16%,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83%,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樊蓓已偿还的利息6934.29元);二、被告孟宪明、李红梅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樊蓓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樊蓓、孟宪明、李红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