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燕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5********2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6民初6376号
案号
(2020)苏0703执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2999657元及截止2013年4月30日的利息2216260.82元;并继续支付2013年4月30日之后利息(从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大浦工业区大浦路西侧连国用(2007)xp0053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连房权证开字第k00103897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建东、樊继兰、许燕艳、邱禹深、程琳、王臣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3960万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建东、樊继兰、许燕艳、邱禹深、程琳、王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880元及公告费6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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