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4********0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4民初3634号 |
案号 |
(2020)苏0724执恢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被告上海蓝水化工有限公司、薛波、薛友生、张洁、薛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仁涛借款12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3万元);二、驳回原告徐仁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于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1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