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3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1民初2671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和洲、夏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7200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李和洲、夏兵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93743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