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庆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4民初3725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贺尔伟赔偿原告季谊、季孝南各类损失计294742.5元,赔偿原告季谊各项损失计28446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程俭海、黄克刚、陈丽娟、潘月珍、潘文浩、潘旭、贺庆学、许娟、倪传江各自赔偿原告季谊、季孝南各项损失计10916元,各自赔偿原告季谊各项损失计105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宿迁馨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季谊、季孝南各项损失合计98247.5元,赔偿原告季谊各项损失9482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泗洪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季谊、季孝南各项损失合计98247.5元,赔偿原告季谊各项损失9482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季谊、季孝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7元,由原告季谊、季孝南负担3987元,由被告贺尔伟负担3100元,被告程俭海、黄克刚、陈丽娟、潘月珍、潘文浩、潘旭、贺庆学、许娟、倪传江各负担110元,被告宿迁馨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泗洪县供电分公司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77元(收款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03466111927361,收款行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