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0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3民初6716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陈秀玲因案涉事故,应予以支持赔偿的各类损失合计875019.20元,扣除被告平安公司应赔偿的11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家双、陈红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即分别赔偿535513.44元、229505.76元。以上赔偿数额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6页/共12页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计2403元,鉴定费3875元,由被告张家双负担4394.60元,由被告陈红负担188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06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