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1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3民初9218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伟、刘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0月30日为49972.26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7.6175%计算);二、被告刘伟、徐道安、于飞、魏苏建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伟、徐道安、于飞、魏苏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伟、刘婷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99元,由被告倪伟、刘婷、刘伟、徐道安、于飞、魏苏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第6页/共7页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