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广贤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8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1832号
案号
(2020)苏0104执恢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编号为9305201210004907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截止到2016年2月3日的利息为124583.33元,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拖欠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125%计收,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2125%计收;编号为9305201210004906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截止到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为159881.94元,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拖欠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125%计收,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2125%计收)。15二、被告唐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80000元。三、如被告唐勇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海口兴昌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中央北路3号-1-10负一层的房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24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中唐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江苏广贤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姚萍对被告唐勇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及被告唐勇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均在最高限额2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84784元,由被告唐勇负担(被告唐勇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唐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此款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唐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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