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林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21********3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4民初2708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1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孙滨与被告谢林洪同居期间所生育一子孙明瑞(2015年4月15日生)由原告孙滨抚养,被告谢林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孙明瑞当月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孙明瑞年满18周岁止。被告谢林洪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探视时原告孙滨负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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