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民初6225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1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守刚劳务费32500元及利息损失(以32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被告祁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