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13365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景建兴起诉要求被告钱国平、季丽娟共同归还借款650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原告同意被告钱国平、季丽娟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共同归还借款650000元,利息原告自愿放2弃。二、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被告钱国平、季丽娟负担,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景建兴。三、如被告钱国平、季丽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应承担利息,同时原告景建兴有权按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结欠的借款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加上诉讼费6900元扣除自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本院申请执行。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葛。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时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