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4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5274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季刚应归还原告刘静华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32015年12月2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季刚负担。该款原告刘静华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