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4********2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4民初3722号
案号
(2020)苏0104执26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鑫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贷款本金8999998.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57165.93元,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付);二、被告夏志刚、潘美琴对被告南京鑫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志刚、潘美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鑫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南京鑫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南京鑫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腾北路11号不动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不动产所得价款中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000元,由被告南京鑫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夏志刚、潘美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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