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军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3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7民初552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1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军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3175.04元及利息、罚息(其中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利息,以398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08%计算,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的罚息,以398500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的罚息,以298500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的罚息,以293655.05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的罚息,以293175.05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2018年1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293175.04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二、被告杜方涛、李沈阳、沈启春、顾绍龙、李世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沈军启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沈军启、杜方涛、李沈阳、沈启春、顾绍龙、李世凤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8元,减半收取2874元,由被告沈军启、杜方涛、李沈阳、沈启春、顾绍龙、李世凤负担(该款项原5告已预交,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4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