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0民初5346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1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0月18日的利息、罚息6742.82元;2019年10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苏柏、丁阿龙、陈希瑞、赵凯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徐克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元,由被告徐克、苏柏、丁阿龙、陈希瑞、赵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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