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仲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2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11315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李仲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丹阳市志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价款19102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