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4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6905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1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静、史桂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按年利率11.31%计算,自2018年3月6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965%计算);二、被告刘立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申静、史桂红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刘立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静、史桂红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98元,由被告申静、史桂红、刘立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