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265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梅归还原告周志根借款130000元,自2019年3月份当月起,每月的30日前给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被告朱枳燕对被告洪梅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若两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按150000元标的总额扣除达成协议之日起两被告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周志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今后双方无涉。五、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周志根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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