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0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刑初84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士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