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81********4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刑初20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1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罗云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65—币五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32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董俊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30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董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撤销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5)富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董钞宣告缓刑的部分,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判决已羁押的四个月六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30年7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六千元,剩余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孟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6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金思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姜冯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国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罗登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明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6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吴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柴韶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蒋支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68—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云霞、董俊伶、董钞、李孟语、姜冯彬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63710.8元,责令被告人金思成、张国绪、罗登聪、王明正、吴杰、柴韶峰、蒋支礼、陈锐在各自参与诈骗数额的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