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1********8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31民初1649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6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尽辉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4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以2016年10月15日借款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3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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