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成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1********2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2民初3112号
案号
(2020)苏0902执18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成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965.62元、利息1386.42元、滞纳金1766.65元,并以11965.62元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成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1元,由被告吴成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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