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广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5795号
案号
(2022)苏0903执恢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殷广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迎春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戴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殷广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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