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庆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2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3民初3670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3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庆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翠华借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洪翠华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洪翠华负担175元,被告李庆荣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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