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正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7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3民初772号 |
案号 |
(2022)苏0903执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正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534.74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月17日的利息9177.34元、罚息4702.20元及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财产保全费914元,合计1932元,由被告蔡正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