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3********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91民初1020号 |
案号 |
(2021)苏0991执1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昭、何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杨昭、何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