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向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7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16944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3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向阳、姜玉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636.25元及利、罚息(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为4250.90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3117元,被告王玉军、金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预缴1220元),由被告贺向阳、姜玉梅、王第5页/共7页玉军、金保负担1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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