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商初字第00283号 |
案号 |
(2020)苏0116执2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杰、捷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梁峰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杰、鹏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梁峰借款52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鹏熙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梁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70元,其他诉讼费700元,合计55970元,由被告陈杰负担、鹏熙公司55970元;被告捷大公司对上述559705元中的10742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27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