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卫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4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12708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盛卫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菊明、钱振芬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688963。二、驳回原告周菊明、钱振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5350元,由被告盛卫新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被告负担部分4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