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2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刑初340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18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郏春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14二、被告人葛于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葛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张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22年815月20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周金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许海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撤销本院(2018)苏12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许海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的缓刑宣告部分;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至2023年8月28日。罚金已缴纳三万五千元,余款二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朱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陈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6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张晓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辜园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三、被告人刘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四、被告人柳长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五、被告人杭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六、被告人圣玲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七、被告人杨美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7(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八、被告人姜海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九、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十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赌资人民币二十一万九千四百元予以追缴(其中向被告人郏春华追缴十四万七千元,向被告人葛于波追缴三万元,向被告人许海塔追缴四万二千四百元),上缴国库;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二千五百零八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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