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文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7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3140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恢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全部租金7831184.5元、期末购买价15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所欠租金783118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在付清上述款项前,编号为金茂租赁2018回租字第003号《融资租赁合同》所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原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三、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10520元及保全担保费损失25000元;四、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徐文龙、徐婉琴、徐文云应对被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285元,由原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徐文龙、徐婉琴、徐文云负担74145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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