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6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02民初4848号 |
案号 |
(2020)苏1002执20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与被告韩杰、胡志妹、胡志兰之间的(扬商银)高个借字[2017]第1110402号《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韩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罚息(截止2018年7月21日的利罚息[含复利]为10241.85元;以7万元为基数,此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95%×150%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此后至2018年9月14日的利5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95%计算,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95%×150%计算);三、被告胡志妹、胡志兰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韩杰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计2752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