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4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12民初134号
案号
(2022)苏1012执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有彪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有彪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朱岭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夏有彪垫付,被告朱岭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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