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家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3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12民初2863号
案号
(2022)苏1012执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被告郑家录所欠原告龚志能工资12500元,被告郑家录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龚志能工资6250元,余款6250元被告郑家录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汇至原告龚志能账户(户名:龚志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头支行,卡号:6228480445833498576);二、如果被告郑家录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原告龚志能工资,则原告龚志能可就剩余款项(含未到期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郑家录向原告龚志能支付违约金(按未付款项的20%计算);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元,由被告郑家录承担;四、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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