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娄树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5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12民初6555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恢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娄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红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本金4万元,期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娄树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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