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寿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02********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02民初3881号
案号
(2022)苏1002执9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寿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3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0元,保全费4555元,合计10405元,由原告左晓燕负担5270元,由被告王寿涛负担5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17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3-0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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