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红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5********0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民终472号 |
案号 |
(2017)皖0403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海云、喻红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梁新星借款本金87万元,律师费1.5万元,于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以87万元为本金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止;二、被告安徽德尔德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本金3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新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70元,被告梁海云、喻红玲承担15438元,原告梁新星承担532元。宣判后,梁海云、喻红玲不服判决结果,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请求为:一、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主体认定有误,涉案借款应由安徽德尔德公司偿还,涉案借款全部用于安徽德尔德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徽德尔德公司是涉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梁海云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喻红玲虽与梁海云系夫妻关系,但由于涉案借款实际使用人不是梁海云,该款亦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喻红玲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完全能支付家庭生活,故喻红玲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二、自2012年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安徽德尔德公司以梁海云的名义陆续偿还借款本息39.9万元。另外,梁海云与梁新星协商,梁海云提供酒给梁新星,由酒款折抵借款。三、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1-16 |
发布时间 |
2017-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