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士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03民初19号 |
案号 |
(2022)皖0403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庞士新自愿承担的赔付款数额定为130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庞士新的还款时间定为三年,2021年11月7日前偿还200000元,2022年5月7日前偿还200000元,2022年11月7日前偿还200000元,2023年5月7日前偿还200000元,2023年11月7日前偿还200000元,2024年5月7日前将剩余款项300000元偿还完毕。如果被告庞士新未按期偿还,被告庞士新自愿承担未偿还的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至款清息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原告表示同意;三、如被告庞士新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庞士新未偿还的款项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工地剩余钢管约8000至10000米以及其他配件,被告庞士新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给原告,具体退还事宜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被告双方表示同意;五、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为此事再无其他纠纷;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903元,减半收取12951.5元,由被告庞士新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