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3********0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03民初5611号
案号
(2022)皖0403执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多胜、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甲借款本金1035500元及利息151851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支付从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支付从2021年5月6月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3元(原告张甲已预交),由原告张甲负担111元,被告张多胜、杨红梅负担154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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