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东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2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1539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1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鲸应偿还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22332.16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杜鲸给付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扬中市润悦管件阀门有限公司、镇江港益电气有限公司、宦红武、范东梅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中市润悦管件阀门有限公司、镇江港益电气有限公司、宦红武、范东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鲸追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620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8-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