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成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2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5112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熊成刘要求与被告王宏珍离婚,被告王宏珍同意离婚。二、婚生女王念佳、婚生子王成随被告王宏珍共同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熊成刘按照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苏0621民初6042号民事调解书、(2018)苏0621民初60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准履行给付婚生女王念佳、婚生子王成抚育费义务。原告熊成刘对婚生女王念佳、婚生子王成享有探视权,被告王宏珍应当予以协助。三、原告熊成刘补偿被告王宏珍32000元,此款由原告熊成刘分期履行: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2000元。如有一期原告熊成刘不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王宏珍有权以50000元为标的额扣除本协议签订后原告熊成刘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苏epr267小轿车归原告熊成刘所有。五、原告熊成刘自愿放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得份额,均归被告王宏珍所有。六、离婚后,原告熊成刘的住房自理。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清偿。八、双方其他无争议。九、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成刘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