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3民初6894号 |
案号 |
(2020)苏0113执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4737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541788元以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95%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86495元;二、原告有权就被告钱乐的上述债务对被告泰兴市普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广陵镇刘广公路东侧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147563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有权就被告钱乐的上述债务对被告泰兴市普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广陵镇刘广公路东侧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147562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钱玉堂、钱宏、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普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钱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835元,由被告钱乐、钱玉堂、钱宏、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普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