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文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3********8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3民初6065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20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朱丽萍与被告石文燕签订的《店铺商铺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石文燕、晏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朱丽萍租金14301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2430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朱丽萍负担317元,被告石文燕、晏志国负担204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204元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397109208162),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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